《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11.2.8规定:当矿体(或矿化域)中存在特高品位时,除非资源量估算方法本身能够消除特高品位的影响,否则均应进行处理。通常,当矿体中某有用组分的单样品位高于矿体平均品位(处理前矿体内全部单样品位的算术平均值)6~8倍时,应认定为特高品位,有用组分变化均匀时取6倍,较均匀时取7倍,不均匀时取8倍。对于特高品位,一般用特高品位所在工程影响块段的平均品位代替,当单工程矿体厚度大于矿体平均厚度的3倍时,也可用该工程的矿体平均品位代替。特高品位处理后,还应对处理后的矿体进行再次检査,若仍存在特高品位,还须再次进行特高品位处理,直到消除特高品位为止。
《工作规范》(GB/T33444-2016)中17.5.2.4规定:特高品位值一般取矿体平均品位(包括特高品位在内)的6-8倍。当矿体的有用组分变化不均匀时采用上限值(8倍),有用组分变化均匀时采用下限值(6倍)。处理特高品位样前,首先应对被视为特高品位样品的副样进行第二次内检分析,当两次分析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确定为特高品位时,用第一次的结果作为待处理的特高品位值。处理时其影响范围不宜过大,以特高品位所在工程所影响块段的平均品位或工程(当单工程矿体厚度大时)平均品位代替为宜。若存在特高品位地段,可以单独划分特高品位块段,不再进行特高品位处理。当对特高品位处理后,所在工程仍为特高品位时,应进行特高品位的二次处理。采用地质统计学法估算资源储量时,从略。
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第1部分通则(DZ/T0338.1-2020)8.2.3规定:特高品位处理,传统方法处理特高品位有许多方法,根据我国矿产勘查数十年的实践经验,采用以影响块段各工程的平均品位代替特高品位值相对最佳。地质统计学法、SD法也都有各自的处理方法。(与总则和工作规范不一致)
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第1部分通则(DZ/T0338.1-2020)附录C规定:
处理方法以用特高品位所影响块段的平均品位代替为宜。当单工程矿体厚大时(大体相当于影响块段各工程厚度的总和时),也可用该单工程中含特高品位样品在内的平均品位代替。(与总则和工作规范基本一致)
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第2部分几何法(DZ/T0338.2-2020)4.5规定:
当单样品位大于矿体平均品位6~8倍时,为特高品位,应进行处理。以矿体、块段、或矿截的平均品位替代后计算平均品位。
《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与《工作规范》(GB/T33444-2016)对特高品位认定和处理基本一致,但两者与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第1部分通则(DZ/T 0338.1-2020)有差异,建议采用“总则”和“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以特高品位所在工程所影响块段的平均品位或工程(当单工程矿体厚度达特大厚度时)平均品位代替为宜。各矿种勘查规定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