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并结合自治区执法工作实际设定了生态环境“免罚清单”,对15种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对我区常见的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等6个方面能够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在建设项目方面,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外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的或主动恢复原状的不予行政处罚。又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使“免罚清单”做到赏罚分明,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通过批评教育、指导帮扶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倒逼执法部门不断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
“免罚清单”的发布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初创企业提供了及时纠错的机会,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另一方面有利于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免罚清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
“免罚清单”主要内容如下:
(一)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外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的或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或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辐射安全措施,但未完成验收,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四)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投产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正当理由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对个人不予行政处罚;现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对个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六)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七)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具的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超标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八)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立行立改的;
(九)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
(十)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或废矿物油包装桶贮存不规范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一)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二)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十四)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十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